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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生活
2006/9/14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修正上路(95.08.22)
自93年起全面實施健保IC卡以來,民眾就醫憑證已由紙卡改為IC卡,民眾的就醫程序和醫療院所的醫療服務作業已有所調整,為符合健保法授權目的與當前作業時宜,衛生署已於8月2日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將使得民眾的就醫程序和醫療院所的診療服務內容更分明、更透明,權責也更清楚。
醫療辦法修正後,已明定醫療院所每次提供包括門、住診的醫療服務時,除應於健保IC卡登錄就醫紀錄外,並應於24小時內將就醫資料上傳,除能瞭解醫療利用情形外,也可以適時提供衛生防疫政策參考。另考量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期間與長期臥床、行動不便的慢性病患,本次已放寬可委由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代為領取相同之用藥。另針對不當利用健保資源、重複就醫的民眾,基於抑制醫療資源的浪費,本次也明定健保局可就其醫療服務利用情形給予適度的就醫輔導和給付上的限制。至於各界曾討論是否延長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效期為6個月乙節,經過衛生署參據專家臨床意見和會商結論,基於疾病診療、病情追蹤及用藥安全等專業考量,故目前仍暫維持以3個月效期的規範,衛生署將繼續依醫療臨床需求情形,研議其可行性。
除了上述主要修正內容外,本次也參據醫療專業建議,將「慢性蕁麻疹」列入慢性病範圍,得由醫師視病情治療需要,一次提供30天以內的用藥量或以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方式給藥,就可減免民眾就醫回診次數;另本次也增列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遠洋漁船船員,在出海作業前,得比照一般民眾預定出國超過一個月之方式,持「出港證明」先行領取下個月用藥量的規範。另為確保民眾權益,除原辦法已有醫療院所對於不給付項目或情形者,應事先告知民眾的規定外,本次已增列醫院應將民眾住院應自行負擔的費用項目,事先告知民眾的規定,將可進一步減少醫院與民眾間的爭議。
配合本次醫療辦法的修正,為落實法規規定、提供民眾就醫及醫療院所作業依循,健保局近期將就長期臥床、行動不便的慢性病患,由他人代為領藥和遠洋漁船船員出海證明文件等事項,研訂執行原則;另對於不當利用健保資源、重複就醫民眾的就醫輔導與給付限制的配套方面,除仍保障急、重症病患之醫療利用需求及以輔導為主外,將先就「重複就醫」或「浪費醫療資源情形」的界定、限制就醫及不予給付等作業方式,訂定明確作業原則,以求周延及符合健保法授權之目的。
資料來源: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布日期:095.08.22
本則資訊發表於:200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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